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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导致一级伤残 赢官司拿不到钱怎么办?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1-09 浏览

  读者华稳芝近日向劳动午报反映说,她是河南省汝州市人,其丈夫向中林在2006年7月22日晚帮助邻居张无州卸钢材时,被车上突然滑落的钢材砸成一级伤残。面对瘫痪在床、不能自理、家庭负担畸重的向中林,张无州拒不履行救治义务。


  向中林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历时5年、前前后后4次判决,最终确定张无州须向其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11374.47元。可是,张无州不仅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还刻意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的假象。此后,又逃到外地躲避执行。


  2012年5月,法院查找到张无州下落并迫使其缴纳执行款26万元。可是,法院以司法救助名义给向中林14万元之后,就不再提另外12万元的事了。


  6年后的2018年8月31日,纪委调查后告诉向中林:这12万元执行款确实于2012年5月执行到位,但这笔钱放到财政局账上了。当他找法官要这笔钱时,得到的答复是:“法院给你的司法救助款,已经把这笔钱抵消了!”


  向中林认为,司法救助的钱与他的案件执行款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抵消。此外,这笔执行款属于他个人的钱,不应该放到财政局的账上。因为,这笔钱无论如何都不是财政收入。目前,他急于知道法律对于执行案款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他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就向中林反映的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康文平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判决张无州应当赔偿向中林的相关费用411374.47元,现经法院强制执行的26万元应该全额支付给向中林。由于本案款还没有全部执行到位,法院应当继续强制执行。


  康律师说,就现状而言,执行法院以司法救助的名义向向中林支付14万元案款是错误的,其强行扣留执行款12万元抵消司法救助款的做法也明显违背司法救助的目的。


  “司法救助是国家对那些因犯罪行为、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的行为。开展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康律师说,对此,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第24条规定,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经其同意执行结案的,对于尚未到位的执行款应当作为特别债权集中造册管理,另行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本案中,如果执行法院已经支付给向中林的款项属于司法救助款,那么,在执行完毕后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


  而向中林目前的情况是:他被砸伤后构成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因此,不存在从其执行到案款项中扣除司法救助金的前提。况且,张无州应当赔偿给向中林的费用,法院仅仅强制执行回来26万元。在此情形下,这26万元全部是向中林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应得的赔偿款,而不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规定的司法救助款。在此,执行法院将执行款混同为司法救助款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其以司法救助名义向向中林支付的14万元款项的性质是执行款,余下的12万元执行款也应支付给向中林。


  此外,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存在执行错误和超过6个月没有执行完结的行为,向中林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提级执行,进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康律师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对执行款的收付应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应当向其出具收款凭据。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据此,对于自己的执行款使用情况,向中林可以要求法院向其提供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