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的战略,加大高素质人才引进的力度,提高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规范人才引进的渠道和程序,保证人才引进的质量,在对学院原来出台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一)教授 (二)博士 (三)副教授
二、引进人才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高;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二)所从事学科(专业)为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所需。 (三)服从我校的工作安排,并愿为我校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引进人才的年龄: 博士一般不超过 45 岁,副教授一般不超过 45 岁,教授 一般不超过 50 岁 。 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
三、引进人才的待遇 在服务期内,各类人才享受的待遇如下:
(一)教授 1 、安家费 10 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增加 2 万元。 2 、提供 120 平方米住房一套,在我院工作期间,免收房租;在我院实际工作满十年后,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 15 万元(同时不再享受免收房租的待遇)。 3 、按 1 万元的额度配备工作电脑及其它办公设备。 4 、根据配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安置。 5 、提供科研工作室一间。
(二)博士 1 、安家费 8 万元。 2 、科研启动经费:文科类 3 万元,理工科类 4 万元。 3 、提供 90 平方米住房一套,在我院工作期间,免收房租;在我院实际工作满八年后,给予个人一次性购房补贴 10 万元(同时不再享受免收房租的待遇)。 4 、按 1 万元的额度配备工作电脑及其它办公设备。
5 、未获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我院内聘为副教授,享受校内同级同类人员相关待遇。
6 、根据配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安置。 7 、提供科研工作室一间。
(三)副教授 1 、安家费 4 万元。 2 、提供 90 平方米房源一套。 3 、配备价值 5000 元电脑一台。
四、引进人才的服务期 上述三类人才的服务期均为五年。服务期满后,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五、引进人才的审批程序 (一)引进教授、副教授及非应届 毕业的 博士 由用人单位上报人事处审核,并会同教务部门联合考核(含面试)后,报学院主管领导,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引进 应届 博士毕业生 1 、不需我院安排配偶工作的,经用人单位考核,人事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最后由人事处代表学院与应聘者签约。 2 、需要我院安排配偶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上报人事处审核,并会同教务部门联合考核(含面试)后,报学院主管领导,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
六、引进人才的入编事项 引进的教授、副教授及博士,可办理入编手续。
七、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一)既具有博士学位又具有副教授或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享受待遇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不实行合并享受。 (二)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按我院科研启动费管理的相关条例进行管理。 (三)本办法所列的高层次人才仅指办理正式人事关系转入手续的高层次人才。 (四)凡引进的人才均须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及校内岗位聘用合同。 (五)若配偶双方均属引进的人才,除住房外,其他待遇(含一次性购房补贴)可按本人所属人才类别享受。
八、工作职责 明确以系(院)、部为主,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人才引进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学校和用人单位两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各方分工负责,同心协力,把人才引进工作做好做实。
(一)系(院)、部引进人才职责 1 、各系(院)、部依据学院人才规划和总体要求制定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并在每年 9 月底以前报学院人事处,系(院)、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落实专人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人才,访求人才,广泛收集人才信息,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 、负责对拟引进人才的考察和评价。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对拟引进对象的学术水平、学术成果、试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上报。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系(院)、部自行制定。 3 、负责引进人才报到后需要办理的生活、工作等具体事务。 (二)人事处职责 1 、代学院起草关于引进人才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文件,报学院党委讨论同意后执行。负责学院引进人才工作的对外统一宣传,代表学院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负责引进人才的内部协调和与区市人事部门的联络,具体办理引进人才的商调、调动、入编、聘用和工资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向引进人才兑现学院承诺的优惠条件。代表学院与应聘者签约。 2 、对经过系(院)、部考核后研究上报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对学院决定引进的人才及时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 3 、牵头组织系(院)、部拟定与引进人才有关双方权利、责任、任期目标和待遇的协议,并办理具体签约事宜。
(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1 、工会负责联系并解决引进的人才子女择校读书工作; 2 、保卫科负责引进的人才及其家属户口随迁和落户工作; 3 、后勤基建处负责按规定安排引进人才的住房工作; 4 、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及时落实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等相关待遇; 5 、教务处教学设备科负责按规定及时配备引进人才的电脑办公设备; 6 、科研处负责按规定对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进行审核、审批。
九、此前引进的各类人才,按当时引进人才的待遇规定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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