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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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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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国家民政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重庆市教委直属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中澳职教项目C-TAFE办学模式试点院校、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院校、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是西部地区培养城市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型高技能专门人才的主要基地。面向全国招收参加高考的高中毕业生,现有在校生6000余人。 学院现设有民政学院、工商管理系、电子信息工程系、文化产业管理系、工程管理系、基础教学部、技师学院等教学部门,开设33个专业。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兼职教师300余人,其中教授、主任医师15人,副教授及其他副高职称53人,博士、硕士50余人。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升教学、技术开发和管理工作水平,优化人员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的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及管理人员等。 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详见《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09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重庆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分岗位竞聘,学校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面试、试讲、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2月28日(对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者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并填写报名表发至我院组织人事处电子邮箱. 报名地点: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人事处(重庆市巴南区走马梁景竹三村1号) 电子邮箱:rsc5006@126.com 联系人:何老师唐老师电话:023-89025056 (二)资格初审 学院对报名者,按招聘岗位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于2009年3月10日前在网上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予以回复确认。 (三)资格复审 资格初审合格者,按通知的时间持有关证件(2009届毕业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四)初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学院对应聘教师岗位者进行试讲(试讲内容为应聘岗位指定专业教材课程,试讲时间45分钟),应聘辅导员及管理者进行笔试。 初试成绩60分为合格,未达到60分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60分以上者(含60分),按从高到低顺序和岗位1:2比例选拔参加面试人选。 (五)面试 1、面试以结构化方式进行。参加面试人员学院考评领导小组及评委面试答辩。 2、内容为自我介绍、考评委提问考生回答。主要考察应聘者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环境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工作态度等,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3、应聘者需用普通话试讲及面试。 4、初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初试及面试工作结束后,按招聘岗位人数根据初试及面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最后一名体检人选出现并列时,以初试成绩高的优先,若初试成绩仍出现并列时,重新初试,成绩高者优先。 (六)体检 体检由学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并结合本行业需求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其缺额根据应聘该岗位人员初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政审考核 对应聘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由学院统一组织复查。 七、公示 拟招聘人员由学院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以及聘用岗位。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学院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重庆2.doc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教委审核,并报市人事局审批。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见习)期。试用(见习)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试用期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要求 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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