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向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机构对申请人材料初步审查;
3.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档案,有关材料由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2.机构对申请人材料初步审查;
3.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档案,有关材料由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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