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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新“玩法”呈四大变化 就业创造放宽要求
作者:admin 来源:广州日报 日期:2016-12-16 浏览

  1.资金证明:明确了借款作为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政策更新指导中,要求使用借款作为资金来源的EB-5申请人必须是债务承担者,并且是所抵押资产的主要拥有人。同时,投资人的债务不得与投资的新合伙企业有任何关联。

  2.就业创造:可做更多细节解释和规划,放宽了要求

  在就业创造方面,移民局明确了就业人数是根据企业所需求的岗位,而不是根据员工人头数来判断的;同时要求区域中心在使用不同就业计算模式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此外,移民局还特别指出,由于经济和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即使投资人未能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间创造足够的就业,只要能证明其在未来的某个“合理时间”前创造出所要求的就业,投资人还是可以获得I-829批准的。至于这个“合理时间”,移民局给出的解释是不超过投资人获得有条件绿卡的第三年。侨外移民专家认为,在就业创造方面,移民局实质上进一步放宽了要求,将对投资人获得永久绿卡更为有利。

  3.投资维持: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内维持投资即可

  根据更新指导,投资人必须出具他们在作为有条件美国永久居民期间维持投资的证据。只有投资人出具证据表明他们满足了资本投资的要求,且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间不间断维持资本投资,就能满足解除条件的要求。此外,在I-829解除阶段,移民局明确不需要全部的资金在维持投资中。这意味着投资人只需在两年条件绿卡身份期间,证明维持了投资款的投资即可。这对饱受排期以及移民局审批缓慢所困扰的投资人来说,无疑是一重大利好,大大缩短了投资人的资金回笼周期和不确定性。

  4.变更影响:在一定条件下的变更不影响签证的审批

  关于项目重大变更是否对投资人的I-526和I-829审批造成影响,更新指导明确,在投资人递交I-526后,当项目出现一些经济数据及就业创造的变更时,移民局允许项目通过递交I-924附加证明解释文件即可,不需要单个投资人再补充相关材料。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移民局也不会因项目出现变化或延迟就拒绝一个符合要求的投资人的I-829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