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教师大面积停课地方政府难脱其责
最近一期《南风窗》报道了近期川渝一些地方发生的停课事件。导致教师停止上课的原因,是当地政府没有履行《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提出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规定。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且规定“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而第七章“法律责任”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问责。
按照以上法律条文,因待遇低而发生停课事件的川渝各地,其上级政府部门是否在事件发生后,检查当地政府是否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并责令限期改正?在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问责———有的学校停课已经持续了2个月。
反过来,却看当地教委领导处理这些事件公开讲话时暗含威胁的表态:大多数教师来自农村,找个工作不容易,目前的待遇已经不错了,为要求增资而失去了工作不合算;“教师们羡慕公务员,有本事就去考,没本事别闹”。
近年来各级政府拖欠教育经费的事实表明,对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一些地方政府是层层挪用、挤占,利益均沾。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地方政府部门履行《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经费投入责任的问责,应该由各级人大进行,人大应审批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投入,监督政府执行教育经费投入的情况,并可视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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