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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开展
作者:admin 来源:科技日报 日期:2018-10-24 浏览

  23日,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和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以下简称“四唯”)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了涉及“四唯”做法的具体清理范围,科技部要重点清理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基地建设、机构评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及所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人员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教育部则重点清理学科评估、“双一流”建设、基地建设、成果奖励、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并指导和督促所属高校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需重点清理人才项目、职称评审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中科院要重点清理院士增选、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院所评估、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指导和督促所属科研院所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中国工程院要重点清理院士增选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自然科学基金委则重点清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中国科协需重点清理院士推荐、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等。

  《通知》指出,科技部将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对各部门、各单位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梳理总结,确保落实见效。

  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决定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以下简称“四唯”)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依据

  1.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人才评价制度不合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的现象仍然严重”。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若干意见》提出,“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3.国务院印发的《若干措施》提出,要“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

  二、清理范围

  1.科技部:重点清理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基地建设、机构评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及所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人员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2.教育部:重点清理学科评估、“双一流”建设、基地建设、成果奖励、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指导和督促所属高校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点清理人才项目、职称评审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4.中科院:重点清理院士增选、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院所评估、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指导和督促所属科研院所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5.工程院:重点清理院士增选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6.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清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7.中国科协:重点清理院士推荐、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8.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清理机构评估、人才项目和人员考核等活动中“四唯”的做法。

  9.地方相关部门:组织清理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基地建设、机构评估、科技奖励评审、学科评估、职称评审以及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开展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三、清理方向

  1.对部门和单位政策文件中涉及“四唯”的规定进行修改;对本部门和单位牵头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涉及“四唯”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2.对各类考核评价条件和指标中涉及“四唯”的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手册、评审细则等。

  3.对有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工作表格中涉及“四唯”的内容进行修改。

  四、组织实施

  1.请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若干意见》和《若干措施》要求,按照上述清理范围,开展“四唯”清理。

  2.各部门(单位)和地方根据各自职权,自行开展清理,形成整改报告,于11月12日前报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

  3.科技部将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对各部门、各单位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梳理总结,确保落实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