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是一名农民工。3个月前我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未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由于离职的次日我即遭遇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所以,一直无法通过工作来获取收入维持生计。考虑到公司和我已经共同缴纳了2年的失业保险费,我曾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给予失业保险待遇或发给生活补助费,但遭到拒绝。
社保机构的理由是:我是农民工,不属于《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失业主体,无权获得相关待遇。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张琼霞
张琼霞读者:
农民工并非绝对不能享受失业保险或获取生活补助,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该规定仅仅提及城镇职工而未提及农民工,该条例第六条更加明确地指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便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因是《社会保险法》另有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这里所强调的是职工,而职工包括了农民工。对此,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这就是说,农民工照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只不过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归类在“生活补助”。条件为:一是身份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二是连续工作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订或者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
与之对应,你的情形具备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一方面,你具有农业户口,并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另一方面,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两年,且公司和你已经共同缴纳2年的失业保险费;再者,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因到期而解除,且你已经失业。至于你获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具体金额,则应根据缴费时间,按照你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来执行,一般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