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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实质标准的互联网用工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作者:admin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19-01-23 浏览
    “对互联网经济下劳动用工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应该通过立法来强化规制,引导互联网平台合理有序发展,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司法机关也应积极介入,对符合劳动关系实质标准的互联网平台用工认定其为劳动关系,纠正互联网平台意图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规避劳动法的行为。”近日,多位劳动关系领域专家学者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分会2019年新年论坛上发出这一声音。

  据介绍,该论坛的主题为“互联网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与劳动者保护”。5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展开研讨并在多个问题上取得共识。

  一些学者指出,互联网经济下,劳动用工形态多元化,从形式上难以用统一的标准予以判断,使得互联网经济下劳动用工的性质判断面临分歧。同时,劳动者的管理数字化、网络化,而劳动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获得相应的数据信息,导致监管面临困境。“劳动者身份被模糊化,从而规避了劳动法的适用,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劳动从属性是雇佣劳动的最本质特征。”与会学者认为,互联网经济下的多数劳动者在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方面对互联网平台都有较强的依附关系。

  其中,在人格从属性方面,平台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基本已由应用系统规划,企业无时无刻不在对平台劳动者下达工作指令、进行工作指挥。此外,在组织从属性方面,很多互联网平台采取客户评分的方式来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劳动者倾向于选择某一个已积累信誉评分值比较高的平台继续工作。因此,互联网经济下的多数用工,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征,应该认定其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