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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余劳动争议案因忽略工会职能被判违法
作者:admin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19-02-19 浏览
     劳动关系专家梳理2017年广东省25219件劳动争议案件发现,员工胜诉率远高于企业胜诉率。此外,有1167件劳动争议案件里出现工会法定职能被用人单位忽略,因此被裁定或判定违法的情况。

  在日前召开的中南、西南、华东片区工会理论教学研讨会上,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劳动关系与工会理论研究院院长周芳在报告中披露了上述发现。该报告由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和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发生于2017年的广东省2万多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形成。

  该报告显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位居民事案件第3位,其中绝大多数是劳动合同纠纷,争议具体原因主要集中在追索劳动报酬。制造业是劳动争议案件高发行业,同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高端人才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迅速。在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胜诉率为69.76%,企业胜诉率为30.24%。

  报告认为,这反映员工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在信息化时代得到提升,在争议无法协调时会诉诸法律。另一方面,企业在用人管理的规范与优化、争议解决机制构建等方面亟待改善。

  报告同时指出,有1167件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忽略工会法定职能而被判违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需经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企业在经济性裁员前,应事先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工会在调解劳动纠纷中对双方争议点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当前司法裁判认为在没有证据推翻工会证明的情况下,工会证明应当予以采纳;工会有权代理职工参与诉讼,也有权以自己名义为职工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等。

  报告列举了部分相关案例的法院判决。“被告(企业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管理办法申请单上审核栏中的签名者是工会委员或职工代表,更不足以证明该管理办法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管理办法已公示或者告知原告(劳动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企业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等劳动者公示该《员工手册》,故该《员工手册》对被告并不适用。”

  据此,报告提醒企业不能忽视工会的维权职能,在处理劳动合同解除、经济性裁员、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事项上必须经过工会,工会工作者也要用好这些职能,主动发挥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