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劳动法规 > 内容

虚构病假开除怀孕女工 公司被判赔偿18万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3-28 浏览

  女职工刘巧云(化名)与其以前供职的公司——北京某医院管理公司打了3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于近日结束。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在协议离职的当天,刘巧云刚好查出怀孕。因此,她没有签署解除劳动的协议,而是向单位说明自己已经怀孕这个情况。然而,她依然收到了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通知。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令人意外的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公司竟说,因刘巧云提交了虚假的病假条请假,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所以,开除她是合法的。刘巧云否认曾经向公司提交过虚假病假条。

  那么,这张来源有争议的病假条,能否作为开除员工的证据呢?

  事件: 女职工在解聘前发现怀孕

  2015年7月1日,26岁的刘巧云入职这家医院管理公司,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8日,公司和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解约原因是刘巧云不适合市场推广主管岗位。她当时同意,而且提出需要交接工作,双方商定于同年12月11日在解除协议上签字。

  到了约定日期,即双方商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天,刘巧云在医院检查后确认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她将检查化验单交给公司,没有按约定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此后,公司让刘巧云回家等消息。

  2015年12月23日,刘巧云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对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她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公司:

  职工用虚假理由请假算旷工

  在仲裁期间,公司拿出了一张北京某二甲医院出具的假条,上面写明:“诊断及处理意见:腹痛待查,建议休息叁天。”假条的患者姓名为刘巧云,开具时间是12月9日。同时,公司还出具该医院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该病休证明非本院医师出具。

  公司代理人称,因刘巧云提供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欺骗公司,事实上存在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因此,公司于同年12月21日向刘巧云下发解约通知,公司与她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12月11日起已经完全脱离。

  公司称,本单位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伪造医院证明骗取假期的,一经查实将扣回已发薪资,已休病假按旷工处理。通知上班而拒不上班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据此,公司对刘巧云作出了相应的处分。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刘巧云一直否认曾经提交过这张虚假的假条。因为病休证明上仅有打印出来的患者署名,并没有患者亲笔签名,这张假条是否为刘巧云本人开具并提交,双方一直争论不休。

  在争议过程中,即2016年8月,刘巧云分娩产下一女婴。

  2016年10月,劳动仲裁委驳回刘巧云申请要求。刘巧云不服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职工:

  假病假条不是我交的

  在法庭上,刘巧云告诉记者,她根本没有向公司提交过虚假的病休证明,那张假条她以前没有见过。

  “我确实怀孕了,为什么要提交假病假条?那家医院既不是我建档生育的医院,我也没有去进行过检查。那家医院远在通州,也不是我家附近的医院,我为什么要伪造一张他们医院的假条呢?”刘巧云说,自己刚入职不久就怀孕,才是公司与她解约的主要原因。

  刘巧云还表示,公司与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没达成协议,之后让她在家等消息,所以她在当年的12月9日、10日没有上班,这两天也不是旷工。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刘巧云提交了公司给她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为:“经过刚才的谈话,您同意以下内容:1.2015年12月8日为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于2015年12月8日完成您的交接工作;3.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并于2015年12月11日前签署。”刘巧云说:“这可以证明我在2015年12月9日、10日没有上班,是公司安排的。”

  公司提出,既然刘巧云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就应该继续上班。但是,刘巧云在2015年12月8日以后没有继续上班,应当属于旷工。

  此外,公司坚持刘巧云提交了虚假的病假证明,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协商未能解除合同 虚构病假开除女工

  法院:

  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在,公司已通知刘巧云2015年12月8日为其最后一个工作日,双方正处于协商阶段。之后公司再以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的诊断证明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且员工刘巧云不认可该份诊断证明为其开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假条来源。同时,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通知刘巧云上班但刘巧云拒不上班。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终审判决后,公司一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为刘巧云提供工作岗位。同时,还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刘巧云待岗,仅发放生活费。

  2018年4月,刘巧云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再次对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以后的工资。近日,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巧云工资16.8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万元,两项合计18.6万元。

  至此,这场近3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