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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社保费补贴
作者:admin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19-04-18 浏览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对于就业创业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办法》提出,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高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老工业基地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其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办法》明确,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城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此外,《办法》提出,在江西省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江西省内初次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以及在省内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