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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见义勇为受伤 是构成工伤吗?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4-22 浏览

  小李是一家饭店的服务员。近期,小李在给客户送外卖的路上,遇见不法分子抢劫,他见状立即拦住要逃跑的不法分子。经过搏斗并在路人的帮助下,将不法分子扭送派出所。可是在搏斗中,小李左手骨折。

  小李找到老板,要求申请认定工伤。老板却说:他只是让小李给客户送外卖,没让他逞能去抓抢劫犯。小李的手受伤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和饭店也没任何关系,不属于工伤。小李无奈,来到丰台区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值班的法援工作人员告诉小李,他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由此可见,老板的说法是不对的,小李接受老板安排给客户送外卖,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在此期间其见义勇为和不法分子搏斗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