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单位没有出具书面离职文件,没有办理书面离职手续,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是劳动者自动离职还是单位解雇吗?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5日,熊某和杭州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工资平均每月7000元。2018年8月3日,该公司人事和直接主管领导找到熊某,告知其由于不胜任工作岗位,被公司辞退。熊某于次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公司一直没有出具书面辞退文件,也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熊某在申请劳动仲裁败诉后,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庭开庭审理,双方和解结案。
【庭审经过】
原告诉称:劳动仲裁认定原告自动离职,没有采信单位口头辞退原告,该劳动仲裁裁决错误。请求判决确认2018年8月3日,被告单位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2万元。
被告答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原告的陈述,认为被告单位的人事和直接主管领导口头辞退原告的行为,代表公司的辞退行为。被告单位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反驳证明,公司人事和直接主管领导的口头辞退不代表公司的行为。
最终,双方和解处理,鉴于熊某的入职时间是2018年1月5日,离职时间是2018年8月3日,工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自动离职还是单位解雇,主要涉及的还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还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原告熊某主张单位人事、直接主管领导代表公司口头辞退他,但公司没有提出反驳证据证明人事、直接主管领导不代表公司辞退原告。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被告辞退原告的事实基本可以采信的情况下,做了调解工作,被告单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等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万元。
(作者系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总工会驻杭州法律援助站志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