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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仨月因工负伤 公司欲甩包袱被判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5-14 浏览

  伍子健是一个手艺不错的木工,长期在建筑工地工作。由于踏实肯干,出工出力出效益,所以,凡用过他的单位,只要有工程都愿意继续找他。可是,当他因工受伤后,他正在供职的公司居然将他视为“包袱”,欲甩之而后快。

  “我正在医院治疗,公司就想给一笔钱了事。当时,我不知道以后要花多少钱,也不知道最终会有什么结果,所以,不同意公司的要求。”伍子健说,他不听话,公司就不为他认定工伤、不支付工资和医药费。

  无奈,他先与公司打官司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此后,他又因索要欠薪及二倍工资差额与公司发生矛盾。5月10日,经法院二审判决,公司被迫向他支付欠薪、二倍工资差额等14万元。

  入职仨月发生事故

  公司拒不认定工伤

  伍子健是山东人,今年47岁。6年前,一直在家具公司专业从事木工加工工艺的他,经朋友介绍来到北京打工。换过多次工作后,他觉得还是干老本行得心应手。于是,就到各个建筑工地干木工活。

  2017年3月7日,山东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揽一项地铁施工工程,老乡就推荐他到这里工作。公司老板看他技术不错,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安排他上班了。

  “施工任务比较紧,我们经常加班加点,收入也还可以。”伍子健说,公司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打卡方式发放上月工资。

  入职将近3个月的时候,即2017年6月4日上午,伍子健在工作时突然发生事故。经医生诊断,其右肘关节粉碎性骨折、肱骨外髁、滑车粉碎性骨折、尺骨鹰嘴撕脱骨折。

  “受这么严重的伤,作为体力劳动者,如果恢复得不好,今后就不能做木工了。”伍子健说,住院期间,公司老板看望过他,除医药费外还给了一些钱。但是,当他提出认定工伤时,公司就没人再理他了。

  “可能是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缘故,公司不愿为我认定工伤。”伍子健说,被逼无奈,他只得聘请律师跟公司打官司。在确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工伤部门认定他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致残等级标准为七级。

  为索欠薪二倍工资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与公司因工伤认定发生不愉快时,我正处在停工留薪期内。”伍子健说,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也认可他的停工留薪期是6个月。照这样计算,他的停工留薪期到2017年12月4日截止。在这个期限内,无论出于经济需要还是其他目的,他都不可能主动提出辞职。

  然而,因为认定工伤的需要,伍子健将劳动关系确定的时间提前到当年8月14日,这是为了与申请仲裁的时间相吻合。这一时间段从2017年3月7日起到8月14日止,而且已经得到仲裁及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的确认。

  “此后,我仍在停工留薪期内,当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个时间一直持续到我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我支付2018年4月15日以前的欠薪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我与公司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持续时间比这还长。”伍子健说。

  依据工资表及法院此前的判决,伍子健向仲裁机构提出上述申请。经开庭审理,仲裁裁决确认公司与他在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他支付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104元、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工资51174元。

  埋怨员工不签合同

  因无证据公司败诉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其诉讼理由是:伍子健入职后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此外,仲裁认定其月工资数额错误,应予纠正。

  公司诉称,伍子健的工资是每月2800元,但仲裁认定为每月8150元,系明显错误。故请求法院确认伍子健与公司在相应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伍子健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经查,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伍子健在2017年3月7日至8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现公司虽主张之后其与伍子健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起诉要求确认与伍子健2017年8月15日至翌年6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主张伍子健的月总收入由基本工资、加班补贴、各类津贴三项构成,每月基本工资根据考勤天数确定,每天工资为80元,加班补贴和各类津贴浮动发放,但公司提交的证据无伍子健签字,且未提供关于工资结构及标准的相关证据,或伍子健不知晓上述工资结构及标准的证据,故法院对公司关于工资结构及标准的主张不予采信。

  鉴于伍子健2017年4月工资6500元、5月工资9800元,在岗期间平均工资应为8150元,且应按规定享受6个月停工留薪期,即2017年6月5日至12月4日,现公司已支付给伍子健6月工资2591元,故还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027元。

  因伍子健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开至2018年1月20日,故其2017年12月5日至2014年1月20日为病假,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公司应向伍子健支付病假工资1699.3元。2018年1月21日至4月15日期间,公司未安排伍子健上班,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应向伍子健支付基本生活费3446.89元。

  公司未与伍子健签订劳动合同,应向伍子健支付2017年4月7日至翌年3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104元。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于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伍子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104元、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15日工资51174元。

  明知无理仍然上诉

  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要求公司举证证明2017年8月14日后与伍子健无劳动关系,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日常逻辑不符。另外,原审判决认定伍子健平均工资的方法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法院查明,伍子健提交的银行对账单及含有考勤天数的工资月发放表,证明其工资收入2017年3月出勤28天8300元、4月出勤30天6500元、5月出勤30天9800元,表上盖有公司印章。

  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伍子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补贴、各类津贴等项组成,且月基本工资应根据考勤天数80元/天确定,加班补贴和各类津贴浮动发放。而公司提供的《地铁车站施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各页均无伍子健签字,伍子健亦不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称其日工资为280元至300元,按天结算。

  公司虽称2017年8月14日之后以伍子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且就作出口头解除通知的具体日期,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先后作出多次不同陈述。

  鉴于公司不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