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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不等于高价化
作者:admin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19-05-15 浏览

  国务院办公厅于5月9日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出台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国家层面的政策,意见中提出,“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由于许多幼儿园不接纳3岁以下婴幼儿,产妇产假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很多双职工家庭就陷入了婴幼儿照护难。结果,本该颐养天年的家中老人,不得不轮班上阵照护,“生出一个孩子,拖住三个家庭”。由国家层面出台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政策,不仅有助于减轻双职工家庭的负担,也有益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事实上,在此之前,面对3岁以下难入园的“空档期”,社会上已有不少机构涉足其中。在一些大城市,市场化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出的价格,月支出从数千元到万元不等,基本属于中高档价位,普通工薪阶层难以承受。

  那么,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之后,市场化的婴幼儿照料机构该如何找到自身的行业定位呢?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婴幼儿照护是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并且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

  也就是说,婴幼儿主要还是在家庭中接受照护,有关方面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科学养育指导,和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而在机构方面,则是“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换言之,即便是市场化的服务机构,也被鼓励采取普惠式的服务,如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而非高价化、贵族化。

  实行婴幼儿照护普惠化,并不意味着市场化机构没有用武之地,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参与到家庭、社区乃至单位的婴幼儿照料服务中去。

  比如,在家庭婴幼儿发展指导中,既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也可以借助互联网方式提供信息和指导服务。另外,还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在工作场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意见中也提出,这类为职工提供的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对于一些有技术优势的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际需求,为有需要的用人单位和社区,提供相关信息化服务。毕竟,对于单位和社区而言,这些资源是自身最为缺失的。

  不过,不论市场化机构以何种形式参与到普惠性婴幼儿照护中,相关部门都要加强对其的监管。要知道,在此之前,发生过用人单位委托社会机构代办托儿服务后,出现不良情况的事件。如果类似不良事件发生于婴幼儿身上,家长更不易察觉,产生的后果也会更为严重。当然,相关监管部门在关注婴幼儿膳食营养、人身保护、健康防护等方面的同时,也应当对照护服务内容有所监督,切莫让个别机构把婴幼儿照护变成变相的婴幼儿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