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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职工随迁 职工拒绝有无补偿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19-06-12 浏览

  据秦先生反映,自己在一家公司工作了近20年,因为表现不错,在还没有工作满十年时,公司就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近知天命之年的他原本想着能安安稳稳地工作到退休,谁知几个月前,公司里传出了要搬迁的消息。一个多星期前,公司里也开了会,告知职工们不用担心,工作不会丢,因为公司会让职工们随公司一起搬迁。一听说公司将搬往外省市,只有一小部分职工愿意跟随公司前往。大多数上有老下有小、家在上海的职工均表示不愿随迁。秦先生也是其中一员。他去找了部门经理,得到的回答是,公司会提供住宿等条件,不肯随迁就是旷工。他又去找了人事经理,人事经理也表示,公司是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不愿意,可以申请离职,不过公司会适当给一些补偿,大概就是一个月的工资,算给职工一个月找工作的时间。听了两位经理的话,秦先生觉得公司等于是强迫他们随迁,如果他坚持不随迁,公司真的就不用支付补偿金了吗?他为公司服务了这么多年,解除像他这样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职工,公司不应该多给点补偿吗?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公司的做法不妥,两位经理的说法都是错误的。首先,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其次,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再次,公司跨省或者长距离搬迁,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哪些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当然,并非所有的企业搬迁都可以算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可以肯定的是像那些搬迁距离较长或是搬迁至外地的,特别是搬迁至外地的,搬迁后适用的地区劳动标准和待遇等都会不同,应该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职工有权选择不去,此时公司应给予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秦先生希望多给些补偿的问题,尹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都是一样的,不过,如果公司愿意给予职工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法律也是不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