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最近,不断有员工因辞职、解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开工作岗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同,围绕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常常发生争议。请问,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句话说,就是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协商解除。此种情形是指由劳动者提出,在用人单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反之,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2、过失性辞退。这种情形是指因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事先通知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情况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是:(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理由。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却没有包括这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