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我伯父在黄浦区有套私房,也是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在2017年被征收,我和弟弟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这套房里,但从未实际居住。被征收时,我们提起困难户申请,但未认定。于是,伯父选择了产权房安置的补偿方式。我认为,我和弟弟的户口在该房内,分配的安置房也考虑了户口因素,因此,我和弟弟应该得到相应的动迁利益。伯父本来也认为是可以为我们谋取被征收利益的,但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户进行补偿,货币补偿及各类奖励、补贴费用标准均不考虑户籍人口因素,于是就不给我们安置及补偿款了。我们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被征收利益吗?
陈卫
陈卫: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该《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私房征收动迁利益的归属是产权人,也只有房屋产权人才能得到动迁安置费用,但是作为产权人要对房屋使用人作出安置。因此,私房被征收补偿款,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产权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即只有当非房屋产权人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时,才能够得到安置,在安置不成的情况下分割补偿费用。如分割后的补偿费不足于购房时不可以分割补偿费。补偿费用于购房保障居住。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要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必须是在该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且“他处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未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过,即便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也不是房屋使用人,不能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由于你们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所以你们并非该房屋的使用人,不能分得动迁安置利益。
当然,起诉是你们的权利,但本人认为已无必要。同时,你伯父当初认为“可以为我们谋取被征收利益”,后因“均不考虑户籍人口因素”而反悔,符合赠与反悔的规定。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