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财产可以盗窃罪论处
网络游戏账号是一种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
谢晓延与毛雪燕是某网络游戏中的网友。2018年2月10日,谢晓延以9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卖给了毛雪燕。毛雪燕获得游戏账号后便脱离了谢晓延之前所在的游戏行会,转而加入敌对行会。
这一操作引发了谢晓延的不满,他决定盗回账号。2018年3月19日,通过好友辅助认证,谢晓延盗回游戏账号并修改密码,同时将毛雪燕的手机号码与这个游戏账号解绑。
毛雪燕发现游戏账号被盗,首先便想到了谢晓延。因为这个账号绑定的是毛雪燕的手机号和谢晓延的QQ号,购买账号时QQ号码并未解除绑定。谢晓延是除了毛雪燕之外唯一能轻松登录账号并修改信息的人。
毛雪燕立即与谢晓延进行联系,可面对毛雪燕的质问,谢晓延拒不承认。拨打了几次电话后,毛雪燕的手机号被对方拉黑。
多次沟通无效后,毛雪燕选择报警。2018年4月16日,谢晓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这个游戏账号已经被谢晓延以8500元的价格又出售给了别人。到案后,谢晓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称自己只是为了泄愤,想惩罚一下毛雪燕,没想到触犯了法律,自食苦果。
经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12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谢晓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文中采访对象均为化名)
据本案检察官介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网络游戏账号是一种虚拟财产,游戏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具有价值性,游戏装备等都是通过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价值达到立案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游戏账号价值以双方交易时约定的价格计算。
检察官提醒,要保护好个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受到侵犯,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反馈信息、提出申诉无法解决时,可寻求国家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