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做内地贸易生意多年,随着业务的拓展,准备进军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市场做国际贸易,招聘香港、澳门、台湾及俄罗斯等地人员,让其从事货物销售工作。
请问,聘用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内地就业,应当如何办理用工手续?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读者:安正宁
安正宁读者: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因此,用人单位聘雇港澳台人员的,应当首先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并颁发就业证,然后再持就业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登记备案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修正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8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因此,聘用外国人,首先应当向本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等证件申请Z字签证。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如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等用工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外国人所签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即使已经用工,也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