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沈阳一家会计事务所从事财务工作。今年5月,由于个人原因,我向单位提交了辞职信。公司接到辞职信后再三挽留我,让我改变辞职的主意。但没成想,10天之后,我接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单位这样做合理吗?我是否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
■政策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分析:
方某2017年3月1日入职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薪酬5700元。
2019年2月28日,方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表示30天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百般挽留,并承诺会为他加薪。在公司的劝说下,方某同意继续在公司工作。
4月12日,方某突然收到公司给他开具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公司方面解释说,方某提出辞呈后,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员替代,才多留用数日;而且方某本身就有辞职意愿,公司虽然延迟批复其辞职申请,但没有违背他的意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但方某不认同,他认为自己本想离职,是公司执意挽留,他也改变了辞职的想法,现在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不合法行为。
方某找到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希望其帮助协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过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的协助,帮助方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没有在30日内与其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让方某为公司提供劳动,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方某已经同意。此情形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了原劳动合同。
至于公司解释说因招不到合适人员替代方某,才对方某的辞职申请延期批复,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公司在方某提出书面辞呈43天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违法。
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汽车维修公司应支付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方某在该公司工作2年,其工资不超过2018年度沈阳市社平工资,应该支付其2个月的工资为11400元。
案例提供: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