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被公司挽留又遭辞退 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方某在一家会计事务所从事财务工作。今年5月,由于个人原因,方某向单位提交了辞职信。公司接到辞职信后再三挽留他,让他改变辞职的主意。但没成想,方某同意留下的10天之后,接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单位这样做合理吗?方某是否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
【解析】 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方某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该公司没有在30日内与方某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让他为公司提供劳动,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方某已经同意。此情形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重新协商一致,并继续履行了原劳动合同。此后,该公司在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10天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违法。应向方某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
上一条:
本月起,江苏省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下一条:
加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