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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学历造假 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作者:admin 来源:黑龙江工人报 日期:2019-07-16 浏览

  唐某于2006年1月入职某公司,在管理部任主管一职,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其又续签两次劳动合同。2016年6月,双方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唐某因工作出色而晋升为管理部部长。2017年11月,公司向某理工学院查询唐某学历情况,被告知“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中无此人录取信息;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无此人学历信息”。公司随即以唐某采取欺诈手段,使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解约是否违法?

  【解析】 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唐某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如果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引起他人上当受骗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当初招聘管理部科长职位时对学历有特别要求,也不能证明公司是由于唐某提供了大专学历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公司没有提供唐某考核不称职或能力不匹配岗位的证据,而结合当事人双方之后又续签三次劳动合同的事实可以印证公司对唐某的资历和工作能力的认可,这与唐某胜任现在的岗位以及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何种学历无关。同时,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在2016年6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唐某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而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其次,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