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工伤预防费,是指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模式下,以省本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为统筹地区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根据《办法》,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当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病趋势明显增加等确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时,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各统筹单位申请,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统筹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5%。
《办法》提出,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按照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同时,工伤预防费应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安排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支出项目,虚报、冒领和套取工伤预防费。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不符合法律和协议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