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出台《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安置对象、招聘管理、福利待遇等进行了明确。这是西安市首次以办法形式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制度性明确。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11类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初次进入岗位年龄核计。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此外,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3年工作期满的,要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不再安排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西安市规定的公益性岗位月工资标准,并随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及时变动,工资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