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原因一般也与拖欠工资有关。很多劳动者十分关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时涉及的相关问题,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需加以重视。劳动调解协议是对劳动纠纷进行的和平解决之后的一种协议,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关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纠纷,双方可达成劳动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案情介绍
王某锡、宁某顺、张某利三位申请人于2000年在延边某化工有限公司上班,2014年末公司停产,工人放假。2015年至今公司未给开生活费。2016年6月12日,三人申请安图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向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因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放假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金。安图县总工会接到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后,指派省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滕聿江办理此案。
办案经过
2016年6月13日,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代理人代理三位申请人出庭提出如下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给付拖欠的14个月的工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给予2000年至2016年的经济补偿;停工期间的生活费;给予缴纳社会保障金。2016年6月2日申请安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6年6月21日仲裁庭作出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与乙方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停工期间生活费、社会保障金争议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王某锡、宁某顺各35680元;同意支付张某利26100元,此案调解结案,仲裁庭作出调解书。
执行结案
2017年2月23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协议,三申请人又向安图县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安图县总工会指派滕聿江律师办理此案,向法院申请执行。办理执行立案手续,由安图县人民法院通知被申请人给付申请执行款。经过法院的努力,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三人终于得到了劳动补偿金。
律师点评
该案被执行人在接到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后,故意拖延时间,逃避执行,执行人员没有盲目采用强制措施,而是深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确实困难,而且停产多年,履行义务确有困难,但是又不能放纵其逃避执行的行为。于是,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双方做思想工作,让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和平解决纠纷,达到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