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特别推荐 > 内容

劳动者要求延长合同期限被拒 能获补偿吗?
作者:admin 来源:辽宁职工报 日期:2019-08-20 浏览

  2017年5月,我入职沈阳一家企业,从事财务工作。今年5月,我收到了企业人事部门发来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要与我续签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提出,希望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续签期限,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遭到公司的拒绝。

  公司人事部门表示,如果我坚持续签3年,就欲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沈阳市某职工

  ■政策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除了必备的主体、期限、报酬等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条款。可以纳入《劳动合同法》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考量范围的条款,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调整;二是该合同条款属于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范围,即不属于法律或法规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强制干预、无协商余地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朱某在沈阳一家培训机构工作。今年6月,朱某与该培训机构签订的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将满。该培训机构发出与朱某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该培训机构欲与朱某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维持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合同期限为2年。朱某对劳动合同其他条件都同意,只是希望可以与该培训机构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但遭到该培训机构拒绝。朱某坚持自己的意见,该培训机构不同意,并通知朱某将终止劳动合同。朱某提出,公司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公司明确回绝。

  交涉不成,朱某找到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对朱某和该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向朱某解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即朱某所在公司提出的续签条件与原劳动合同一致,这就是“维持了原劳动合同条件”,因朱某不同意公司的续签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法续签的,该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提供: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