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胡小姐2010年进公司,在投资部担任业务员。公司对该部门员工日常管理比较宽松,生病请假通常允许事后补假,老员工病假还可以拿全额工资。
今年3月,胡小姐有单业务出了问题,公司要求其配合法务部门做好善后。但没几天,她就说生病要住院治疗。我们只好让其他同事来接手。一个月后,我们又与其联系。胡小姐说,医生让她再休息两周巩固一下。我们想反正已经准了一个月病假了,也不差这两个星期,就同意了,并要求其回来补手续。
没想到,两个星期后我们等到的是胡小姐的辞职信。这个事情太突然,我们通知她先来公司上班,即使要走也要办妥手续。但胡小姐一直没来公司,连要求她补交的病假单也不交。一个月后,我们收到仲裁庭通知,胡小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赔偿未及时退工损失并支付欠付的提成。我们委托律师去调查,发现胡小姐根本没有就医及住院记录。而其他员工亦反映那段时间她在找工作。我们在仲裁庭上提起反诉,要求胡小姐返还全额病假工资。而她却换了一个说辞,称其是做业务的,那段时间虽未住院,但是在家里工作,公司已经支付其工资就是认可其出勤,不同意返还工资。请问,那些已经发的病假工资还能要回来吗?我们需要赔偿她损失吗?
读者 方先生
方先生: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的对价。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基本生活,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失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但劳动者亦应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及病假证明,以便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因此,享受病假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确实存在患病需休息的事实并按规定办理了请假手续。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未正常提供劳动,又无法证明责任在用人单位的,就不能获得工资。胡小姐未提供劳动的一个半月内,你们公司仍支付其全额工资系因其申请病假,又是老员工。而公司基于对胡小姐的信任,在其未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先予准假并支付病假工资,亦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爱和宽容。如你所述属实,胡小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了病假待遇,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公司准予其病假及支付病假工资的行为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不存在病假,又无法定节假、带薪休假等法定情形时,胡小姐是否还能占有这笔工资就需看其是否按约正常提供了劳动。对该事实的判断我们通常结合企业的考勤制度、劳动者具体的工作内容、其劳动义务的履行方式等来确定。如胡小姐不能证明其正常提供了劳动,其占有这一个半月工资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你们可以要求其返还。对于劳动者而言因个人原因辞职和因法定原因被迫辞职,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是不同的。因法定原因被迫辞职,劳动者可以即刻解除劳动关系。而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寻找合适人员接手其工作,在此期间劳动者仍应继续履行劳动义务。胡小姐系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在其提出辞职一个月后,单位才有义务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你们要求其回公司办妥手续并无不当。胡小姐在提出辞职满一个月之时即主张赔偿未及时退工的损失,不能获得支持。但如果你们此后在法定时间里仍不为其办妥退工手续,对其重新就业造成损害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