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及社会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化,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城市旧城改造、违建治理、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随之递增,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成为行政审判亟需解决的难题。2018年,沧州两级法院一、二审行政案件收案量达1060件,较2017年同比增长24.7%,今年1-7月份已收770件。
为了更加切实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中遇到的问题,把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近日,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沧州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负责化解的行政争议案件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案件;土地行政登记案件;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涉诉行政争议等11大类。
根据《办法》,对于上述政争议案,可在征询各方同意的基础上,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主持开展化解。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对适用调解的案件,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不适用调解的,动员原告撤回起诉;对化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
据了解,行政争议化解遵循化解优先、自愿化解、依法化解、化判结合等基本原则。主要采取当面化解的形式,也可通过网络、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化解。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作为特邀化解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成立,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决行政争议,更是新形势下创新解决行政争议矛盾纠纷工作的起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闫杰说,该院下一步将指导全市基层法院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政府和行政机关化解员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力量融合的解纷机制。此外,该院将探索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向政府、行政机关通报行政争议案件新特点、新问题,并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探讨,统一执法、裁判标准,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