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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因车祸在争辩中发病 属于工伤吗?
作者:admin 来源:辽宁职工报 日期:2019-09-09 浏览

  今年8月5日,公交司机张某驾驶公交车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剐蹭。张某下车,与轿车司机发生激烈争吵,遂打112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认定轿车因未按线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处理结束后,公交司机张某挪开事故车时,下车欲再次查看车况时,突然晕倒,送往医院急救。请问,这种情况能认定工伤吗?

  ——沈阳市职工王某

  ■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案例分析

  翟某是沈阳公交车司机,2019年7月20日傍晚,翟某驾驶公交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剐蹭。在事故现场,交警认定小货车未按线行驶,对该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双方在争执过程中,翟某情绪激动,并反复几次查看车况后突然晕倒,并送往医院急救。

  医院确诊翟某为自发性脑出血、脑内血肿、高血压三级、糖尿病。翟某出院后,找到公交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公交公司认为翟某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且属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与对方理论的过程中,由于情绪激动导致的原发性疾病发作入院,不应该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翟某遂找到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为翟某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翟某发生交通事故有主体责任人,且未因交通事故而造成伤害或疾病。医院诊断翟某为自发性疾病,所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案例提供: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