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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车遇事故,为何有人是工伤有人不是?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09-20 浏览

  “我们是在同一辆车上因为同一起交通事故遭遇伤害,为什么别人构成工伤,而我却不构成?”手持判决书,刘女士仍满脸疑惑。难道真的是法院弄错了吗?非也!以下3个案例结合不同的情形,给出了相应的法律原因解释。

  【案例1】

  事故责任不同,工伤与否有区别

  刘女士与肖女士既是同事又是邻居。2019年1月7日早上,肖女士搭乘刘女士的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时,因与他人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而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两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女士闯红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肖女士不负事故责任。令刘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只认定肖女士构成工伤,而她不构成工伤。

  【点评】

  刘女士的确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的前提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交警部门认定刘女士闯红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恰恰表明刘女士不具备工伤认定所具备的要件。相反,肖女士则因为不负事故责任而符合相关规定。

  【案例2】

  出行目的不同,工伤与否有差别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小车司机。2019年3月9日,正在休假的林女士从公司同事微信群中得知李先生次日将驾车前往省城出差,遂要求搭车前往。岂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事后,李先生获得了工伤赔偿,林女士虽然因受伤严重,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并构成六级伤残,但她未被认定为工伤。

  【点评】

  林女士的确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要件之一是“因工外出”。李先生驾车出差,无疑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而林女士只是搭顺风车前往游玩,既非受公司指派,也与工作无关。

  【案例3】

  履行职责不同,工伤与否有区分

  钟女士受公司指派,搭乘同事何先生驾驶的小车出差。途中,该小车与一辆货车碰撞后起火,何先生赶紧打开车门让没有受到伤害的钟女士先下车。

  钟女士下车后,何先生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将车驶离至密集人群100余米处。此时,钟女士发现自己的手机遗忘在车上,就跑过去进入车内取手机并被烧伤。事后,何先生被认定为工伤,而钟女士被排除在外。

  【点评】

  钟女士确实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二)项也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驾驶小车、保障公共安全是何先生的职责所在,其所受伤害无疑应当视同工伤。而钟女士在脱离危险之后,为了一己之私,不计后果及得失擅自重入险境,显然与其工作职责无任何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