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法院建立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破解司法“执行难”
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波将在法院建立推广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化解司法执行难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
正向激励机制明确,对于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可依法予以适当减免案件受理费;经当事人申请,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与此同时,建立自动履行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机制,定期将诚信履行名单推送至市场管理、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
信用修复机制则给了失信被执行人“造血再生”的机会。将被纳入、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据悉,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须同时具备五项条件,包括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吕宇表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旨在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先,信用修复机制则重在将问题化解在“执行中”,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从而促进执行案件的根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