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拖欠他人的材料款,经法院判决偿付后,考虑到自身正在投资经营,故虽有履行能力也一直没有支付。不料,近日法院通过电视、网络,向社会公布我为“失信被执行人”,即人们俗称的 “老赖”。
背上“老赖”这个名声后,我的名誉受到严重影响。一些生意圈里的朋友甚至表示:要断绝与我发生经济往来。
请问:我能否要求法院赔偿名誉损失?
读者:陈梅芳
陈梅芳读者:
你无权索要名誉损失,因为法院的上述做法并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其中的四个要件是相铺相成、缺一不可的。
判断法院的行为是否侵犯你的名誉权,同样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来判定。而本案并不完全具备上述要件:
一方面,法院的做法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其中所指的信用惩戒,包括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你有能力履行判决却拒不履行,法院自然有权采取对应措施。
另一方面,法院不存在过错。
法院对你实施失信公布,目的在于利用社会力量对你施加压力,通过舆论对你进行监督,迫使你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属于过错。如果你要消除影响,只能是履行自身的义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还指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