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是广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司机,2015年4月被派至租赁公司与某移动公司合作项目工作,负责按指令接送移动公司客户至指定地点。
2016年9月21日,钟某接到任务,要求他10时30分在省公安消防总队附近接客户。10点20分,钟某到达目的地并发信息报已到。因消防队门口不能停车,他便将车开到旁边路口等客户电话。等待中,钟某突然感觉肚子疼,于是想反正时间未到,客户到了也会打电话,遂一路小跑找了个公共厕所解决。
恰巧在钟某上厕所的7分钟里,客户5分钟内连续拨打钟某电话5次、车辆调度员拨打6次,钟某都没有接到电话,原来是手机设置成了静音模式。钟某看到电话记录后赶紧回电,但客户已自行打车离开。事后,客户向租赁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
租赁公司认为钟某的疏忽造成了公司损失,遂将钟某调出该项目并要求其赔偿损失21550元。租赁公司和某移动公司的服务费结算确认表记载:2016年9月份某移动公司基本服务费115500元,对租赁公司的绩效扣罚11550元,罚款10000元,扣罚理由主要为钟某此次事故的发生及租赁公司长期服务不足的问题。
白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公司要求钟某承担损失21550元理据不足,钟某无须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酌情改判钟某赔偿2000元。
劳动者的承担赔偿责任大小,应当综合考量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大小、劳动者负有的责任关联度及其大小,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承担经营责任之间的平衡。
考量一
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
赔偿损失涉及到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须以财产赔偿对方损失为内容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明晰标准。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审口径。如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分地方法院倾向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
但是广东、上海、江苏、宁波等地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约定赔偿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规定,因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损失大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过错程度、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等因素酌情确定。
其实,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可以分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约定义务两类情形,前者往往构成侵权责任,后者是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可能造成劳动者疏于执行职务,蔑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不但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注意义务。
本案中白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公司无证据证实已将其与某移动公司之间约定的服务考核办法已事先告知钟某,亦未在劳动合同或司机行为准则中明确约定,故钟某无须赔偿。但二审法官则认为:“员工在职期间产生的损失应如何承担,需要从员工的过错程度、劳动合同约定、公司经营风险分配等方面,并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综合考虑。”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就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担进行明确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已经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达成协议的,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的,应当予以认可。除劳动合同约定外,用人单位还可通过制订规章制度,规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并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内容也应合法合理。
考量二
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大小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之一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了直接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可以计算出具体数额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一般与损害行为相关联,赔偿金额一般与损害大小相适应。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有关机构会审查用人单位损失的计算方式、计算明细和计算依据;审查该损失系直接经济损失还是间接经济损失;审查该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及其具体金额。
考量三
劳动者过错关联度及其大小
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过错的基础上,即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履行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的过错状态。劳动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且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但在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侵权或违约后果的发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要求全额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要求限额赔偿;如果劳动者并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可考虑为公司经营的正常风险,而无须劳动者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有关机构会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审查用人单位损失与劳动者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关联性、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如系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系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岗位要求或岗位操作规范但未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让劳动者知悉等用人单位负有责任的情形下,应当免除劳动者的责任。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临时工作指派或强令下超越职务范围作业的,可以免除劳动者的责任。系多名劳动者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结合劳动者过错的主客观原因,合理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本案中,钟某花7分钟上厕所确实为解决生理问题,租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钟某在该期间未接听电话系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另外,根据服务质量扣罚通报单可知,除了涉案事故外,还存在租赁公司长期的服务不足的原因。故租赁公司要求钟某承担损失21550元理据不足。
考量四
劳动者所获劳动报酬的高低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用人单位的运行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承担。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职务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享有者。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由员工承担远远高于其劳动报酬的风险是不公平的,也可能会给其日常生活带来较大负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承担经营责任之间的平衡,结合劳动者工资适当降低其责任比例。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尚未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次性赔偿。另外,劳动者因侵权或违约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尚可通过民事赔偿,甚至刑事渠道解决,该劳动争议往往与其他法律关系交织,故应谨慎处理。
本案中,钟某确因个人原因延误一次接车服务,但其不清楚扣罚标准无法预见因此需承担21550元的赔偿责任,且该损失数额明显高于钟某提供该次劳动所获取的劳动报酬,即劳动者付出劳动所需承担的风险过大。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钟某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疏忽大意、工作失误的情况,造成租赁公司一定的损失,综合案情,酌情判令钟某向租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