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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实习协议就是实习关系?属劳动关系?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10-10 浏览

  职业中专毕业生小孟应聘时,用人单位与他签订了6个月的实习协议。事后,小孟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权益,而单位以双方在相应阶段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小孟当时已经毕业离校,不属于在校生,故其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就构成违法,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2017年3月1日,刚走出校门的小孟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协议约定的实习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实习期间工资为:前三个月每月16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实行绩效考核制。

  同年9月1日,公司又与小孟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2019年2月9日,公司以小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旷工为理由,解除与小孟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9年4月,小孟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3月至8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共计263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97.38元。

  仲裁机构审理后,认定小孟实习期间与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且小孟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旷工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遂裁决驳回小孟的仲裁请求。

  小孟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庭审理时,小孟诉称,其与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但当时他已经毕业并非在校学生,所谓的实习,不符合真实情况。况且,因公司未为他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导致他目前已经不能补缴,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答辩称,2017年3月至8月,小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小孟在这段时间内属于实习期,是学习阶段。对此,小孟也是认可的,故公司不需要为小孟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小孟与公司之间虽然签订的是《实习协议》,但小孟并不符合实习人员为在校学生的主体要求,故应认定在此期间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小孟要求赔偿在此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保险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扣缴费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为20%,个人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7%,个人为2%,参照小孟工资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在此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应赔偿数额为1600元×20%×6个月=1960元,基本医疗保险应赔偿数额为1600元×7%×6个月=672元。

  关于小孟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部分,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小孟系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小孟2017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不能补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赔偿1960元,不能补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赔偿672元,合计2632元。

  【评析】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因公司未为小孟缴纳社会保险并导致其事后不能补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