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辽宁一家货运公司的职工,每月实得工资3325元。2017年2月17日,公司王经理告诉她,公司经营不下去了,让她另谋出路。李女士表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9年半,应当每工作一年给自己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被王经理拒绝。
李女士申请仲裁。2017年5月26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货运公司给付李女士9.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1592元。裁决生效后,李女士向中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货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中止执行。
今年1月,李女士得知大连市西岗区司法局在自己居住的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便向社区法律顾问王金海律师进行了咨询。经调查,某货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决议解散”,公司有两名股东,一名股东占公司股份10%,目前定居上海,一名股东占公司股份90%,目前在大连。公司解散时,两股东承诺,公司注销后,如有债权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王金海帮李女士写了一份书面申请,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对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今年春节后,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李女士的申请,将某货运公司的两名股东列入不诚信名录以示惩戒。没过一周时间,两个股东都给李女士打电话,称无法购买机票或高铁票,愿意马上还钱,请李女士撤回对他们的执行申请。
今年3月12日,住在大连的股东王某当场将拖欠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交给她,李女士向法院撤回对某货运公司的执行申请,法院也相应解除了对两名股东的限制高消费裁定。
王金海说,公司资不抵债时,可以注销或者宣告破产。公司如果对外还负有债务,应当进行清算。本案中,某货运公司的两名股东经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了清算,并承诺公司注销后,如有债权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所以,在对外债务上,两人应当对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