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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门大爷辞职后讨要三薪 到底该不该给?
作者:admin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19-10-14 浏览

  老张今年3月来到流村镇某狗场做门卫,由于个人原因于8月底辞职。辞职后,老张偶然听说法定节假日公司应该给三倍工资,老张坐不住了。心想从自己到狗场以来,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三个节日都在上班,可是公司没有给自己三薪。于是,第二天一早,老张就到公司去讨要三薪。公司拒绝了老张的要求,并拿出当初和老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上面写着“根据乙方岗位的工作特点,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以乙方工作业绩作为考核乙方工作的标准,不根据工时计算加班工资”。老张认为,法定节假日是针对全国的,自己不应被排除在外,过节不能和家人团聚已经很辛苦了,如果公司再拒绝给三薪,实在无法接受。因此老张来到流村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上述法律法规中,写明了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要支付三倍工资,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三薪。然而老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且关于公司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事项已经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故老张节假日上班不适用三倍工资的规定,公司有权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