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私企上班,口头约定试用期期间不给工资但单位承担住宿和三餐。现在,我已上班10天,他们说我不符合录用标准辞退了我。
请问,我可以索要10天的工资和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故,用人单位与您约定试用期内不发工资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系无效,您有权要求其支付从事劳动的10日工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39条,试用期内劳动者除有本法第39条、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您不符合录用标准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据,若其不能提供,您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并索要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