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进公司工作,经理说要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可这一试就是4个月。更过分的是,职工生病了,才请了一个多星期的病假,公司就通知他不用来上班了。日前,职工杨先生向本报咨询,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据杨先生反映,4个多月前,他被一家公司录用,上班第一天,经理就告诉他,先试用两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如果工作表现好就转正,转正后工资是7000元。他很努力地工作,加班加点也是常事,可是满两个月后,经理却没提转正的事。杨先生去询问,经理说现在公司对他的表现还不是最满意,要再考察一个月。闻此,他也没有多说什么,依然努力地工作。又一个月过去了,这次经理倒是主动找了他,说公司现在正在调整经营业务,将对部门及人员进行调整,所以还要他再等一等。那就再等等吧。半个月前,杨先生突然不舒服,到医院一查是胃出血,医生要他住院治疗。因为公司还没有给他缴纳社保,所以住院的费用都是自己付的。杨先生给经理打电话,要求请一个星期的病假。经理也没有多说什么。转眼一个多星期过去了,却突然接到经理的电话,说公司决定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了,等出院后到公司办理一下交接即可离开。杨先生当即提出异议,公司说好要与他签合同的,而且自己还在生病,怎么能解雇他呢?经理说,因为他在试用期,还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所以不签合同很正常。那么。真的是这样的吗?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这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乱设试用期。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除了试用期设置的问题,公司在试用期工资发放上也存在问题。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解雇试用期职工也不能随意为之。《劳动合同法》明确,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其次,医疗期方面存在问题。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最后,社保缴纳方面的问题。无论是试用期的职工还是正式职工,单位都应为其缴纳社保。如果因单位不缴社保,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责任的。
尹律师表示,公司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杨先生应当搜集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