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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快递寄送讨薪信件是否存“过期作废”问题
作者:admin 来源:天津工人报 日期:2019-11-01 浏览

  【读者咨询】读者杨小菲向本报咨询:一家公司曾在2015年11月向我出具过欠薪条,言明在当年年底付清欠薪。因为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我在2017年10月通过快递向其寄送过讨薪信件,且公司已经签收。近日,我前往公司索要时,公司以超过了三年,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支付,并声称即使我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官答疑】法官廖春梅给予答复:杨小菲读者,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这里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指的是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的法定期限。如果没有在期间内行使请求权,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与之对应,员工向法院请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欠薪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出现对应的法定情形,可以在事发后重新计算。结合本案,你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无疑取决于你通过快递向公司寄送索要欠薪信件,是否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而你已向公司发送信件、信件已经由公司签收,即符合第(二)项之要件,诉讼时效自然应当从2017年10月起重新计算三年,公司“过期作废”的说法因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