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本市城乡劳动力可选择在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纳入本市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行管理。
通知指出,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常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在常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国家和本市的促进就业政策。
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后,登记信息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推送至其户籍地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地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区级促进就业政策宣传指导、申请受理等公共就业服务。
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后,因常住地发生变化或申请转回户籍地的,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地变更手续。本市非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申请转回户籍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应到转入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服务地点,转回户籍地后仍纳入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进行管理。
同时,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经办材料,方便城乡劳动力办事创业,将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提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调整为《个人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交的《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调整为《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办理失业转档及失业登记地变更时提交的《个人居住地声明》调整为《个人常住地声明》。
此外,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提交的《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中止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交的《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变更时提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据悉,上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