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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迎新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不能“瞎忽悠”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19-12-19 浏览

  近日,银保监会向业内保险机构下发最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阐释互联网保险业务含义及适用范围、经营条件,同时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鼓励业务创新,建立监管处罚机制。


  颇受业界关注的是,《办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给出更为清晰的定位,只可宣传营销不可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强调机构持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疏堵结合、松弛有度,从多方面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


  明确“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从定义来看,《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经营原则方面,《办法》划分出三大“不得”:一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得超出经营许可或业务备案的经营范围;二是保险机构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不能有效管控风险的,不得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三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业务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指出,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自营网络平台的经营条件,包括“持牌展业”;对保险机构设立或新增自营网络平台也提出具体要求,需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授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明确需要“持证上岗”。


  有效遏制飞单、同业贬损等现象


  此外,在人员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聘任或者委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辅助的,应签订聘任或委托协议,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执业登记信息系统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格以供公众查询。保险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在本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对此,一位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表示,新规要求人员“持证上岗”,有助于提高保险营销宣传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能精准打击非法营销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该人士解释称,对从业人员进行备案、培训及宣传内容审核,例如可以对代理人私自发布不当营销内容等行为做到有效管控,同时,也将为反追溯销售流程提供帮助,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外,对代理人出现的“飞单”现象也能进行有效管控。


  一位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在营销过程中,也会出现诋毁同业的情况,例如造谣某某公司将被接管、某某公司股东离开有可能导致公司垮掉,甚至有大型保险公司代理人告诫客户不要买小公司的产品等,此次对从业人员加强监管也能对这一营销乱象进行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