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自2011年2月到某环保工程公司工作,岗位先后为质检员、技术员、运营办公室主任、投标工程师等。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3月份开始,陈某的月工资为4670元。
陈某因亲属生病住院,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16日请假未上班,2018年11月19日开始继续上班(2018年11月17日、18日为周六日)。陈某提供了其亲属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自己请假具有合理事由。
某环保工程公司认为,陈某的事由不属于紧急情况,完全有时间去公司办理请假手续。某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某环保工程公司的股东之一,陈某不是某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会员。2018年12月7日,某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向某环保工程公司出具《关于“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内容为:经该会研究,认为某环保工程公司拟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具有充分依据,同意解除。2018年12月10日,某环保工程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经某环保工程公司研究决定,自2018年12月10日起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陈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环保工程公司补发工资、年终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4720元,补缴2011年3月至5月期间的养老险及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医疗保险。
请假陷入迷局 微信还原真相
陈某请假的具体过程。2018年10月2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部门经理赵某请假2天,未得到回复。2018年10月24日,陈某再次通过微信向赵某请假1天,赵某回复称,请假天数多,需向部门副总经理申请。当日,陈某通过微信向分公司总经理张某、工业事业部总经理祖某某请假。祖某某回复:“我知道了,你和赵某请假”。
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16日,陈某数次通过微信向赵某请假,并于2018年10月28日通过微信向祖某某、人力资源副经理王某某请假(7天)。祖某某未回复,王某某回复:“写请假单就行”。赵某于2018年11月6日,通过微信告知陈某“回单位后补假条,请假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6日”。当日,陈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告知该请假日期,王某某回复称:“好的,没事儿,你不用跟我说。”后陈某再次申请请假至2018年11月16日,赵某通过微信询问陈某“还需休息几天”,并发送了人力资源部门“员工休假制度主要内容再次宣贯”,陈某答复,将于2018年11月19日返岗工作及已查看上述制度。并询问“他们(人力资源部门)说什么了没?”赵某回复“嗯”。2018年11月19日,陈某到岗后办理补签请假单及销假手续,某环保工程公司未予批准。
某环保工程公司《考勤制度》第三条规定,请假未批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者,视为严重违纪,某环保工程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第五条规定,请假3天的须经部门经理和系统总监签字同意,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所有请假需提前办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请示审批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并于返岗3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某环保工程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1月12日某环保工程公司在公司微信群中发布了“员工休假制度主要内容再次宣贯”,对上述勤制度进行了申明。陈某对该考勤制度不予认可,认为没有公示,但认可微信记录。
2019年3月4日,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作出裁决:1.某环保工程公司为陈某补缴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陈某应承担部分交由某环保工程公司代为缴纳;2.驳回陈某的其它仲裁请求。
请假事由合理 违法辞退应赔偿
陈某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请假具有合理的事由,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虚假请假和故意延长假期的情况;陈某向某环保工程公司的相关人员提出了请假申请,某环保工程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自始至终没有明确表明不予准许。作为一名在某环保工程公司处工作了7年的员工,陈某有理由推定其申请未被否定;某环保工程公司在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之前,就解除事宜向无法律关联的工会予以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院认定陈某未严重违反某环保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某环保工程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4670元×8个月(陈某的工作年限为7年零9个月)×2=74720元。
关于医疗保险的缴纳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中,陈某要求某环保工程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医疗保险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一审判决如下:某环保工程公司向陈某陈志平支付赔偿金7472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陈某和某环保工程公司不服,向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9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2019)冀01民终104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