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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逻时买烟遇车祸身亡 5年后终获认工伤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1-02 浏览

       南宁某铝合金加工公司门卫樊某,在夜间20:25被派厂外巡逻,其间到厂门口对面的供销店买了包烟,随后于20:30在离厂门口30~40米外遭遇车祸身亡。这一幕发生于2014年12月6日晚,在樊某去世后的5年里,对于他是否属于工伤,其家属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南宁市人社局)展开了官司拉锯。近日,在法院认定樊某应予认定工伤后,家属准备工伤理赔。


  2019年4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南宁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2019年11月5日,南宁市人社局最终发出认定樊某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书。2019年12月5日,樊某的妻子卢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递交材料,准备进行工伤理赔。


  回忆起这5年的维权路,卢女士仍伤心难抑,“他出事时刚40岁,正是家里的顶梁柱,这5年,我跟女儿过得很辛苦。”卢女士记得,出事的那天,樊某上的是小夜班,时间从当天下午的4点到次日凌晨2点。当晚20:30,樊某在当班时,到厂对面买了烟,返回途中,被路过的小车撞倒,不幸身亡。


  樊某去世后,他所在的公司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公司认为,樊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遭遇车祸,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不过,南宁市人社局于2015年2月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卢女士及家人经历了行政复议,法院一审、二审。直至2019年4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南宁市人社局拒不认定工伤的主张是樊某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其死因系离厂外出买烟返回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所致。


  自治区高院在审查后认为,事发当天的16:00~24:00,为韦某(经警队队长)与樊某值班时间。当晚20:25,韦某指派樊某到厂外巡逻,樊某随后买烟遭遇车祸身亡。


  自治区高院认为,外出巡逻与买烟行为并非对立关系,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排斥效应。樊某遭遇车祸身亡的事发地点,尚属其执行厂外巡逻工作的合理范围之内,即便樊某到厂外巡逻期间存在的买烟行为,亦不足以否认其厂外巡逻的工作性质。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南宁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覃鸿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南宁市人社局在此案的认定标准上过于严苛。虽然樊某在巡逻期间买烟,有暂时脱岗的行为,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厂外巡逻的工作本质,应予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