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职工不愿续签,办理离职手续后,单位却不肯结算工资,还称职工不签合同又不提前说,要扣下一个月的工资。为此,职工刘女士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一下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据刘女士反映,她于三年多前进入一家餐饮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虽然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是标准工时制,但她几乎是“朝九晚无”,双休日最多只能休一天。节假日更是饭店最忙的时候,所以也没有休息。原本想着自己还年轻,吃点苦没什么,但是连着三年这样忙碌,刘女士觉得有些力不从心了,加上这几年老板都要求做完年夜饭才放假,且年初五必须上班,弄得家在偏远农村的她一直没法和家人一起过年。去年年底,劳动合同到期,老板说要和刘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她想了想,决定不续签,早点回家和家人团聚。老板听说不愿续签,找她谈了话,说如果续签,过春节时能得到个大红包。刘女士还是坚持不再续签,老板非常生气,但最终还是同意她去办理交接手续。办完交接手续,她问了一下最后一个月工资何时发,财务说他们不知道。又去问了人事,人事说,老板说了,她是自己不愿意签合同的,又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所以最后一个月工资扣掉了。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三年,加班加点从来没有加班工资,临走公司还要扣下她的劳动所得,刘女士觉得这口气怎么也顺不了。但是她也不知道,自己没有提前和公司说不干,临时说不签合同,是不是要承担什么责任。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公司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首先,刘女士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非提前解除。根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刘女士是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现在她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无须提前告知公司。其次,公司应及时结清刘女士工资。根据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最后,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公司既然与刘女士约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那安排刘女士加班加点就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根据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尹律师建议刘女士收集证据后,和公司交涉一下,如果公司拒不改正,她可以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