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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更要对法律有特别敬畏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2-11 浏览

  越是特殊时期,越考验着我们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科学、完备,越检验着我们认知法律的水平、遵守法律的意识、运用法律的能力,也越折射出我们的社会治理和依法治国的成色。


  日前,国家卫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疫情期间七类涉医违法犯罪;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同时,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非常之法”。


  在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下,上述通知和做法传递出的信号很明确,即用法治的方式方法,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医疗机构的秩序,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而提高疫情防控的质量和效率。


  事实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法治的力量一直“在线”——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严厉打击哄抬基本民生商品价格,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用品,对刻意隐瞒病情和旅行史的人立案侦查,对防控疫情不力的公职人员进行问责,等等。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依据、手段,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规范,理应在这场疫情防控战役中发挥重要作用。法治护航疫情防控的过程也是对法治进行普及、重申和明晰的过程,并且因为疫情的存在、因为特殊时期,人们更需要对相关法律和规定有更深入更准确的理解,有更多的关注和敬畏。


  首先,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有些法律和规定跟人们平时的理解和认知可能有所不同。比如,关于隐瞒病情。通常,患者的病情是其隐私,其有权不对他人透露,医生甚至有为其保密的义务,但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隐瞒病情是不被允许的,明知自己携带或者很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还到处与人密切接触,不跟医生说实话,以至于疾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是触犯刑律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最高可至死刑。再如,向医生吐口水、撕扯其防护服,一般情况下,类似行为如果没造成严重后果,不会面临多大的处罚,赔礼道歉也就罢了,但在传染病防控、飞沫传播病毒的背景下,这种行为实际上意味着对病毒的恶意、刻意传播,对医务工作者的故意伤害。如果医护人员因此被感染了,很可能还会殃及其他人员,甚至造成医院内部集体感染,所以本质上这同样是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有些行为会更显恶劣,进而要面临更严重甚至是顶格的处罚。比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防护用品,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等。这些行为若发生在平时,法律后果是相对固定的,而在疫情之下,这些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防控的质量和效果。疫情当前,十几亿人都在奋力抵抗病毒,偏有人站在病毒一边,帮倒忙,自然会被依法从重处罚。


  再有,即便是防控形势严峻,也要注意保护患者的正当权益,更不能忽视更大范围的公众的权益。比如,就像网信办要求的,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因为疫情防控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非法收集、违规公开将面临法律制裁;对公众而言,相关部门准确、及时、权威、全面的信息公开,是满足其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保障;个别地方随意阻止租户、业主进出,则涉嫌侵犯其居住权和物权……为配合疫情防控、共克时艰,公众需要让渡一部分权利,相关部门和单位也不可以为所欲为、简单粗暴,要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展开工作,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理解和配合。


  越是特殊时期,越考验着我们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科学、完备,越检验着我们认知法律的水平、遵守法律的意识、运用法律的能力,也越折射出我们的社会治理和依法治国的成色。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相信在法治的护航下,疫情防控工作会更顺利、高效地开展,防控的质量和效率会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