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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胜任工作被辞 单位未告知工会属非法
来源:陕西工人报 日期:2020-02-25 浏览

  百事通先生:


  因我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仍差距较大,公司遂在额外向我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要我立马走人。时隔两个月之后,我才得知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把将我解聘一事通知工会。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读者 钟丽丽


  钟丽丽同志:


  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解聘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行使解聘权,如果用人单位建立有工会,也必须书面通知工会,否则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之对应,虽然你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但公司在解聘前未通知工会明显不当。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违法解聘的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也指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