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可能出现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及时提高困难救助标准,并出台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帮助照料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等一系列“特事特办”措施,以保障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据自治区民政厅介绍,宁夏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不低于728元/月调整到不低于780元/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不低于4940元/年调整到不低于5928元/年。在疫情防控期间上浮临时救助标准,按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个人分类分档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分别由不低于1120元、1680元和84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1800元和900元。明确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生活困难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疫情防控造成家庭生活必需品支出大幅增加,导致难以维持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及时落实急难型临时救助;对暂时无法务工的困难群众开展及时救助。遇特殊情况需立即救助的,可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方式。
同时,宁夏对因家属患新冠肺炎、隔离等原因导致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由各级民政部门帮助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及时提供米、面、油、蔬菜等基本生活物品,所需资金从下拨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已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和领取高龄津贴人员,在实施相关救助的基础上,即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城市每人不低于3000元,农村每人不低于2000元。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宁夏对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延长渐退期;待疫情结束后,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的,可给予18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以增强其就业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