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2月起可实行减半征收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河北省政府同意,2月26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基本思路。
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减征的原则是,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市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措施,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下一条:
三部门: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